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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6日電)司機許志銘因借錢不成,強盜殺害女鄰居並搜刮財物,事後拿抹布、膠帶封臉,棄屍西濱公路。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仍有教化可能,今天依強盜殺人罪等,判處無期徒刑。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書表示,被告許志銘分別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、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,另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,遺棄屍體罪,處有期徒刑10月。
判決書表示,許志銘居住在新北市泰山區,以駕駛車輛維生,平常休息時,都將車停在被害女鄰居家的車庫,彼此有租賃關係。
檢方起訴指出,凶殺命案發生前,許志銘因為無意間發現女鄰居將備用鑰匙藏在大門旁窗溝,去年5月和12月就2度潛入屋主房內行竊項鍊、戒指、小金條、珠寶錢財。
去年12月18日上午,被告因為積欠信用卡費、地下錢莊債務約80萬元,向女鄰居借錢遭拒引起殺機。他先持鋁棒將女鄰居敲昏後,以橡膠水管將被害人絞殺至死,再以抹布覆蓋死者的臉,搜刮完財物後,翌日才將屍體載到西濱公路丟棄。
被告許志銘在檢方偵訊時,法院審理時,對侵入住宅竊盜、強盜殺人等犯行都坦承。
檢方公訴時表示,被告犯罪手段極其凶殘冷血,毫無人性,未留予被害任何生機,被告視他人生命如草芥,令人髮指。
檢方說,許志銘雖坦承犯行,並當庭向女鄰居家屬道歉,但至今未提出任何實質賠償,也未獲對方原諒,被告強盜殺人犯行可說是罪大惡極,應受最嚴厲的極刑論處,無可寬典。
不過,法院今天判決書表示,中華民國已於民國98年制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(兩公約)施行法,同年12月施行,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,具有國內法的效力。
其中,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訂任何人的生命不得無理剝奪,也明確宣示國內法雖得科處死刑,但人的生存權應受法律保障,死刑剝奪生命,具有不可回復性。
判決書表示,審判者在量處死刑時,須進一步嚴格審視整體犯罪情狀,確信有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。
法院表示,被告現年逾45歲,案發前有正當工作,並與配偶組成家庭育有兒子,且與父母兄弟同住,無任何犯罪紀錄,屬正常參與社會之人。
法院說,被告因個人花費不知節制致債台高築,陷於無法收拾局面,才會陸續竊盜與強盜殺人,審理時,被告已承認強盜殺人的重罪犯行,如對被告施以最長期的監禁,使其深入反省,矯正偏差的價值觀念,應有教化遷善再次適應社會生活之可能。因此,認為無必要對被告處以極刑,使其與人世永久隔絕。(編輯:張銘坤)10707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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